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7 09: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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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5日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05日,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03月05日,约定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另约定如果被告逾期还款,则承担每日2%的逾期利息及10万元的违约金,上述事项均在借据中有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范县法院。
范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依法及时偿还。原告按借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只支持逾期利息,而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